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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政府综合决策

浏览:800次    时间: 2019-10-14

编者注: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日前,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不是重新划定、推倒重来,而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优化完善。生态环境部将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全过程监管体系,把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政府综合决策,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优先地位,禁止新增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项目。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我国在国土空间管控方面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在实现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50年愿景方面贡献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做出一系列安排。


2017年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

2018年6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全国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25%左右的目标。

2019年年初

2019年年初,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共同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


崔书红表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已经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总体上,各方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技术方法、方案是认可的。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当时所用数据偏差和现在管控原则更新等原因,红线内存在少量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建设用地,如永久基本农田、人工商品林、合规的矿产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集中连片居民用地,需要用最新的数据和要求进行评估再识别,按“先减法再加法”的原则,对原有红线划定方案予以优化。


今年年初,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决定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强调评估不是重新划定、推倒重来,而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优化完善,且通过评估要确保原来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目前,各省正在两部委指导下推进评估工作,评估优化后的红线划定方案将更加符合管控要求。已经完成初评的几个省结果表明,评估不会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产生大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总体格局不会发生变化。


现实中,一些地方认为生态保护红线是“禁区”,是“无人区”,任何项目都不能上,搞“一刀切”。这种想法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中办国办印发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管理。”“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这里,禁止开发区域管理要求是指在国土空间开发中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经过严格的审批是允许在红线中实施的。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指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家园;强调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崔书红表示,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建立“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奖惩”生态保护红线全过程监管体系,确保红线划得实、守得住、可持续,具体措施如下:


01

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政府综合决策,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优先地位,禁止新增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项目。


02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加快推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常态化监管。


03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执法,依法处罚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04

开展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05

建立奖励机制,对于保护成效好的,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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