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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加大对农民合作社政策支持力度

浏览:671次    时间: 2020-10-12



当前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2.5万家,联合社超过1万家。农民合作社通过组织、服务农民“抱团”参与市场竞争,在建设现代农业、推动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规模小、实力弱等问题,服务带动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9月3日,农业农村部在其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01号建议的答复的摘要,针对宋虎振代表提出的关于精准施策扎实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建议,农业农村部经商财政部,进行了回答。

关于加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力度

  一是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加大支持力度。2017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推动设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财政转移支付项目,重点支持面向“一小两大”(小农户、大宗农产品、农业生产大县)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围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和当地特色主导产业,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支持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作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资金补助标准与补助方式。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二是支持农机深耕整地。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农机深耕整地。根据《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作业面积1.5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作业后补助的方式实施,充分发挥农机类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

  三是支持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央财政重视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通过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支持各地开展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各地可根据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应用包括电解水技术在内的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等技术,降低有害化学农药的使用强度,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降低农作物损失。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机深耕整地属于指导性任务,具体资金额度由各地结合实际统筹确定。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继续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开展农机深松整地和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把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作为支持重点。按照中央关于突出抓好和重点培育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要求部署,农业农村部加强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召开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议,对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作出总体安排。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从加大财政项目扶持、创新金融服务、强化人才支撑等方面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把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2019年组织举办7期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辅导员专题培训,围绕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与能力提升等主题,提升依法办社的能力。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加强指导扶持服务,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示范创建,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二是加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支持力度。2020年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农业农村部启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建设工程,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节能通风库、气调库等设施。

  三是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202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要求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扩大业务规模,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合作机构免收或减半收取再担保费。财政部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在政策效益指标绩效评价体系(百分制)上设置40分分值,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利益联结,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目前,一些欠发达地区将“四荒”地等资源入股到农民合作社,将财政资金、扶贫资金等转变为集体成员股份,使农民群众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地方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2018年,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计划到2022年,全国范围内扶持约10万个行政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大力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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