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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之城”,珠海的十年专利

浏览:1745次    时间: 2011-08-11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近日正式将“幸福之城”作为商标授予珠海旅游业界:“幸福之城”被珠海抢注,十年内他城不能使用?“幸福之城”,珠海将“独享”十年!近日,“幸福之城”作为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授予珠海旅游业界,未来十年珠海可以通过此商标推广幸福珠海城市形象和相关旅游资源,项目涵盖观光旅游、旅游预订、汽车出租等9项。

  背景:浪漫之城 失去“浪漫”专利

  早在2006年,珠海一直以“浪漫之城”宣传自己,但却意外发现大连竟抢注了“浪漫之都”。不过,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今天,珠海却先人一步将“幸福之城”纳入囊中!

  珠海浪漫情侣路闻名天下,珠海人一直以来也以城市的浪漫而自居,早在1999年全国旅游交易会上,珠海就打出“浪漫之城·中国珠海”的宣传口号。此后珠海各界人士都不遗余力地以“浪漫之城”宣传推广这个城市,然而2006年他们才猛然发现,大连先行一步,成功注册到“浪漫之都”的商标。

  事件:获得“幸福之城”十年专利

  从2008年3月开始,珠海市旅游总会启动城市旅游形象定位的设计和商标注册工作,该会以“幸福之城”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商标,近日被正式批准。按照商标注册证书规定,未来10年,珠海可以在证书规定的服务项目范围内,使用“幸福之城”这个专利商标进行城市旅游推介。

  记者从珠海市文体旅游局了解到,“幸福之城”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是:观光旅游;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游;安排游览;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导游;旅游预订;预订座位(机票、车票、船票);汽车出租等。商标注册有效期从2011年1月14日开始到2021年1月13日,共10年。

  珠海市文体旅游局党组书记张梅生表示,珠海早在2007年年底就开始与幸福二字结缘,珠海在杭州举行的2007年中国(大陆)最具幸福感城市颁奖盛典上,跻身十个获奖城市之列,成为2007年中国(大陆)最具幸福感城市之一。作为全国第一个以整体城市入选全国优秀旅游城的城市,在海滨风光浪漫格调中又拥有了幸福之城的内涵,因此他认为此次将“幸福之城”收入囊中,不仅是专利,也是奋斗目标。张梅生称,今后其他城市品牌宣传推广时,尤其涉及旅游推广、旅游预订、汽车租赁等本商标规定的内涵方面是不可随便使用“幸福之城”进行宣传的。

  律师:商标规定范围外 他城照样可宣传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孙成律师表示,一般作为城市注册的商标,都必定代表该城市鲜明的城市特质,如南京“博爱之都”、香港“动感之都”、巴黎“优雅之都”等等,这城市“标签”早已超出“美誉”的意义,成为鲜明的城市形象,并作为城市对外宣传的“利器”。

  珠海是否具有 “幸福之城”的城市特质也许是见仁见智,但“幸福之城”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注册是有效的,在它商标涵盖范围之内的权益就会被保护,其他城市在这些方面如用“幸福之城”宣传推广就属侵权。当然商标规定范围之外,其他城市照样可以宣传“幸福之城”。另外,最终是否侵权还要看宣传具体形式和特定的意境,以及是否给商标拥有者带来直接经济损害。(文章来自:珠海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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