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本次国家发改委1401号文件《通知》中明确了特色小镇创建的长效机制,以往的特色小镇创建中,省住建厅将推荐名单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然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对上报的特色小镇组织答辩,进行审核、评估,最终确定全国特色小镇名单。
而本次1041号文件《通知》首先明确的就是废除“一次性命名制”,转而实行“创建达标制”,这一点已在前文阐述。
而第二个长效机制就是“省级创建制”,明确了省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层级,以及全国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层级关系,明确了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逐级诞生的原则。
同时赋予了省一级更多的操作任务,未来的把关与探索很大部分的工作将落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各地区要依据特色小镇与特色小城镇本质内涵的差异性,调整并分列现有省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创建名单,分类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模式。”
第二,要分列逐年淘汰三类小镇:(1)住宅用地占比过高、有房地产化倾向的不实小镇;(2)政府综合债务率超过100%市县通过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建设的风险小镇;(3)特色不鲜明、产镇不融合、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小镇。
第三,对创建名单外的小镇和小城镇,加强监督检查整改。
第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于每年12月,将调整淘汰后的省级特色小镇和特色城镇创建名单、数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