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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何政策???

浏览:1040次    时间: 2019-04-20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凡是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地转为文旅用地的相关政策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指出: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


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文件要求: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2017年12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文件要求: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设施等建设。


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2018年1月,《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旅游厕所用地政策适用期限的函》国土资函【2018】8号,文件要求:


现延长《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的适用期限至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有效期截止,即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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