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扩量”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三块地”改革试点的任务之一。但据统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经营性建设用地只占到14%左右,对不少地区而言根本没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次《意见》提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提法,打通了三块建设用地转变转换的通道,这无疑是这份文件最有“含金量”的政策之一,必将带来重要深远影响。
一直以来,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的比重较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被认为对增加土地供应,改善土地供应结构的帮助有限。
农村闲置宅基地至少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两倍以上的规模。这一政策落地后,会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造成多大的影响?
《意见》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举措,包括三大方面: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意见》明确: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
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权益。
在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方面,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在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在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方面,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城里人还是不能到农村买宅基地
国家发改委方面在解读《意见》时仍然强调,“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三大原则。
发改委规划司城乡融合发展处处长刘春雨指出,要严格守住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不能把集体所有制改没了、耕地改少了、农民利益受损了。
要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为底线,绝不能代替农民作主,不能强迫农民选择,要真正让农民得到改革的红利。
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但由于村集体内部宅基地需求较小,这类交易规模一直较小。
而随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的推开,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现象再现,也引来了主管部委的多次发声。
不过,记者注意到,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和宅基地退出等多个方面,都有了“放活一些”的政策突破。
其中,政策力度最大的是,“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农业农村部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告诉记者,这是此次文件的一大政策突破,过去宅基地虽然也被视作集体建设用地,但并不被看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这一政策会极大增加村集体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的灵活性和主动权。
目前还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一位农业领域的研究人士告诉记者,这一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刺激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基层相关的动力,也是对基层诉求的回应。